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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在免疫接种后,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应为其办理免疫证明,领取并佩戴免疫标志。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狂犬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人畜共患急性传染病,发病后死亡率达100%。2016年,山西狂犬病死亡病例为23例。随着饲养犬只数量不断攀升,狂犬病防控存在较大隐患。
条例规定,狂犬病免疫接种费用由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犬只养殖场应当为饲养的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其他犬只饲养者应当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
同时,犬只经狂犬病免疫接种后,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为其办理免疫证明,领取并佩戴免疫标志。免疫标志由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监制。
条例还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对动物防疫义务、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动物产品流通防疫监督、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保障等方面做了规定。